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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鉴定考试补考的规定
2007-09-10 16:16 来源: 北京华夏
根据《北京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规定:全国统考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。在成绩保留期内,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。(详见“京劳社技鉴发〔2007〕36号”附件第二十六条)。因此,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学员,可报名参加11月份的补考。
一、2006年11月参加全国统考(非补考),未全部通过的考生。即三级通过一门,二级通过一门或两门。并且未报名参加2007年5月补考。
这类考生注意
:合格成绩保留期将过,2007年11月是补考的最后期限。尚未补考的考生,请抓紧时间报名参加本次补考。
二、2007年5月参加全国统考(非补考),未全部通过的考生。即三级通过一门,二级通过一门或两门。
这类考生注意
:合格成绩保留至2008年5月。不能参加本次补考的考生,一定在2008年5月参加补考。
另外,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重考。重考考生与首次考试考生同等对待,过往成绩和报考资料不做历史记载。递交报名资料按照首次报考要求报名参加考试。
一、曾经报名但缺考,没有成绩者。
二、曾经报名考试,全未通过者。即三级两门未过,二级三门未过。
三、补考一次,仍未合格者。
特别提示
:
1、补考、重考考生也需要登录学习平台——学员申请——申报系统,提交电子照片后进行“鉴定考试报名”。
2、补考一栏中,补考考生选择补考科目;重考考生全选。
请补考、重考的考生认真阅读鉴定考试报名要求
(
http://bj.psychcn.com/content/07/08/13/16111446c01222d62c4.shtml
),按照规定及时报名,以免耽误考试。
= 相关文章 =
* 关于鉴定考试补考的规定
09/10 16:16
* 2007年下半年鉴定考试报名通知
09/10 16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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